政府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吗?
时间: 2024-12-26 16:48:18
9437
3576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政府审计的结论所扮演的角色和其定位
在工程建设的领域中,政府的审计结论犹如一盏明亮的灯塔,为工程的结算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政府审计的结论到底是什么呢?简而言之,政府审计的结论是由政府审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评估之后,做出的一项权威性的评价。这样的结论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确定的,背后存在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政府审计的目标似乎变得更为复杂了。一方面,这是为了确保公共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其效益。我们要强调的是,那些由政府财政资助的建设项目,必须确保每一分资金都被合理地使用,不能随意挥霍或浪费,这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财务管理有着相似之处。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为了确保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所有的行为都被严格监控,并保证项目严格按照既定的流程和标准来执行。
再来讨论一下政府审计的具体范畴。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从工程项目的初始阶段,到招标投标、资金的分配、工程的品质、项目的最终验收等各个步骤,都在审计的“大网”监管之下。正如为一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审计的目光无法捕捉到任何微小的问题。
那么,政府的审计流程具体是如何进行的?通常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审计的具体项目,这与医生决定为哪位患者进行治疗是相似的。随后成立了一个审计团队,其中的成员都是行业内的专家,与医疗团队中的其他专家相似。接下来的任务是搜集各种信息,如查阅工程相关的文件和账目,这与搜集患者的医疗记录相似。接下来,我们会进行现场的详细检查,以了解工程的实际状况。最终,基于审查结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从而得出了审计的结论。
在进行工程结算的过程中,政府的审计结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工程结算的核心是对工程项目的各种成本和费用进行详细核算,以确定工程的最终成本。政府的审计结论犹如裁判,负责判断工程的结算是否达到合理标准。如果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了如虚假报告造价、过度计算费用等问题,政府的审计结果将能有效地找出这些不合逻辑的环节。
从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政府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监控和保护机制。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而政府的审计结论则是对这些标准和规定实施状况的全面审查。例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是否根据市场价格合理地计算了材料费用,以及人工费用是否达到了行业的标准等问题,都可以通过政府的审计结果得到公正的评价。
总体而言,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政府审计的结论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和定位。它不仅是对工程结算合理性进行监管的主体,同时也是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和工程项目能够健康建设的关键力量。
对政府审计的结论进行可行性分析,作为工程结算的基础
在工程建设的领域内,政府审计的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这牵涉到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的兼容性,以及实际操作的各个方面。
从法律和法规的视角出发,支持将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的一方,认为政府审计是一种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政府不仅有权利,还有义务对公共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因为工程建设通常需要大量的公共资金注入。与此相关的审计法律规定授予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控和得出结论的权限,这些建议应对工程结算产生约束效果,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避免建设和施工单位之间可能的不正当或不正当的结算行为。例如,在某些由政府资助的大规模基础设施项目中,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审计流程得出的结论,可以被视为一种有力的监管工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性得到保障。
不过,那些反对的人也有他们的原因。工程结算本质上是一种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的民事活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高度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仅仅依赖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这可能会违反合同双方的共同意愿,并损害合同的精神价值。例如,在某些具有商业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已经明确规定了结算方法和计价标准等内容。如果政府审计的结论被强制干预,这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进一步观察审计准则与工程结算准则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士认为,审计准则与工程结算准则在多个层面上存在相似性。审计所关注的诸如工程成本和工程量等方面,也构成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核心因素。在一个理想的场景中,审计部门根据科学且合适的审计准则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真实地展现出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而为工程的结算过程提供坚实的支撑。例如,在某些由地方政府实施的工程造价审计项目中,审计准则和工程结算准则都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标准,这两套标准在数据处理和定价原则上存在很大的一致性。
然而,那些不持支持态度的人指出,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不同。在制定工程结算标准时,市场因素和施工工艺的独特性被给予了更多的考虑。审计的标准或许更偏向于对合规性的审查。例如,某些创新的建筑材料或特定的施工方法,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可能会根据市场价格和行业的常规来定价。但在审计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可能会受到质疑,从而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之间的不一致。
根据实际操作中的实例分析,存在一些成功的案例。在某些由政府主导的民生项目中,政府的审计结果被成功地用作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这些项目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它们的建设目标非常明确,资金来源相对单一,并且审计流程是透明和公正的。然而,也存在一些不成功的情况,某些工程项目因为审计周期过长,使得施工单位在资金回收方面遇到困难,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当审计的结论与工程结算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时,两者之间的冲突变得难以调和,有时甚至可能导致法律诉讼的发生。
总的来说,将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有其可行性的,但同时也存在许多挑战,这需要在法律法规、标准协调和实际操作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结论与建议:展望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领域的潜在应用
在之前对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之后,我们现在可以深入地讨论这一结论和提出的建议。
从法律和法规的视角出发,政府审计拥有其独特且严格的制度框架,但在工程结算方面也存在明确的标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两者之间确实有某种程度的交集,但也各有其特定的重点和侧重点。从审计标准和工程结算标准的兼容性角度来看,尽管某些方面是相似的,但在某些具体细节上仍然存在不同。观察实际操作中的案例,有时政府审计的结论能够与工程结算紧密结合,为结算工作提供稳固的支撑。但也存在某些情况,由于两者标准存在差异,直接使用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可能会让人觉得有些“勉强完成但不够完美。
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审计的结论不能被简单且无条件地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这就像是将不同大小的鞋子硬套在脚上,显然是不适当的。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可以被视为两种功能不同的工具,尽管它们的目标可能相似,但它们在工作方法和焦点上存在差异。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的审计结果能够被运用于工程的结算中呢?这完全取决于具体的状况。如果法律或法规中明确指出了两者可以相互连接的部分,那么这种方法就可以被实施。例如,在某些政府的重点项目中,只要有明确的规定指出审计的结论可以作为结算的参考,那么就可以按照这些规定来执行。另外,当审计的结论中的各种指标与工程结算的标准高度一致时,这些指标也可以被采纳。这就好比两个锁的钥匙可以相互兼容。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相关的制度?我们需要从几个不同的维度开始考虑。首先,我们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能仅仅粗略地描述审计与结算之间的联系,而应该像拼图游戏那样,将每一个小细节都逐一明确。以我之前参与的一个小型项目为例,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结算过程中对审计结果的应用感到困惑,这引发了大家之间的长时间争执和争论。接下来,为了确保审计标准与工程结算标准之间的一致性,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统一的沟通与协调体系。我们希望那些从事审计和工程结算的专业人士能够坐下来,深入地讨论,并清晰地指出那些可能导致分歧的问题。例如,在确定工程材料的价格时,双方的标准应尽量保持一致。最终,我们需要加大对审计员和工程结算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他们都能熟悉彼此的工作职责和准则。这就好比是两个来自不同门派的武林高手,只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招式,才能在工程结算这一重要战场上更有效地进行对决,并共同确保事情处理得当。
展望未来,政府审计的结论在工程结算领域的运用仍需走过漫长的道路。为了确保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们必须逐步完善制度和进行深入的情况分析,而不是在不适当的情况下随意介入或在适当的时机表现出不积极的态度。
案例解析:
在以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常以施工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结算,或者将行政审计作为“减价的审计”。
此行为损害了承包方及时、足额地获取工程款的权利。相关法律风险值得施工单位法务人员关注。
在近期审结的一起建工合同纠纷中案承包方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承包方并不认可,历经两审,被判败诉。
01、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19日,城建集团中标了启迪公司招标的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2016年9月20日,启迪公司(发包人)与城建集团(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估工程款金额28630263.8元。
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如下:
1.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报价,报价时不得以清单数量不准为由自行修订清单数量,不得进行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报价以审计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作为合同固定单价的依据。
2.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并于2018年1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关于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区级结算的评审报告》,审定工程金额为75795400元。
原告城建集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启迪公司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5550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启迪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金额如何确定。
02、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结算书系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计要求而提供,结算书首页中双方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结合上述结算书出具的背景,在启迪公司亦否认结算书金额为最终合意,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双方同意以结算书金额作为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出配合审计提交的结算书即为双方做出了结算金额最终确认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的双方应达成结算金额的一致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其次,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纳入审计范围(待被告补充文件证明),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亦未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属合法有效,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后,城建集团公司不认可审计结果,认为工期及工程量与实际不符,且单价调整亦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不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固定单价,但亦进一步明确该固定单价以审计确定的单价为最终依据,城建集团否认审计的工程量,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审计结论。
综上,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对城建集团的主张无法采信。启迪公司要求按照政府审计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
一、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1924685.94元;
二、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北京城建认为双方在结算书中盖章确认了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启迪公司基于政府要求进行审计不应适用于城建集团,城建集团并未同意委托审计亦未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且合同版本为启迪公司制作提供,审计结果中的工程量以及工期等内容不准确,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相违背,审计结果不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据此提出上诉。
03、二审法院认为
启迪公司就涉案工程接受城建集团投标后,双方依法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城建集团上诉主张该合同中关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约定系启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未进行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无效一节,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
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城建集团作为成立多年的专业施工单位,对于同类施工合同中涉及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了解,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约定,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按照政府评审报告确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维持。
城建集团上诉要求以其向政府提交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一节:
首先,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结算书产生的背景,是为配合审计而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结算金额最终达成协议;
其次,城建集团在二审中提交的其单方委托的土方工程评审报告,对于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与结算书载明金额亦存在较大差异。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应当以结算书金额认定工程结算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工程建设的领域中,政府的审计结论犹如一盏明亮的灯塔,为工程的结算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政府审计的结论到底是什么呢?简而言之,政府审计的结论是由政府审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评估之后,做出的一项权威性的评价。这样的结论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确定的,背后存在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政府审计的目标似乎变得更为复杂了。一方面,这是为了确保公共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其效益。我们要强调的是,那些由政府财政资助的建设项目,必须确保每一分资金都被合理地使用,不能随意挥霍或浪费,这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财务管理有着相似之处。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为了确保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所有的行为都被严格监控,并保证项目严格按照既定的流程和标准来执行。
再来讨论一下政府审计的具体范畴。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从工程项目的初始阶段,到招标投标、资金的分配、工程的品质、项目的最终验收等各个步骤,都在审计的“大网”监管之下。正如为一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审计的目光无法捕捉到任何微小的问题。
那么,政府的审计流程具体是如何进行的?通常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审计的具体项目,这与医生决定为哪位患者进行治疗是相似的。随后成立了一个审计团队,其中的成员都是行业内的专家,与医疗团队中的其他专家相似。接下来的任务是搜集各种信息,如查阅工程相关的文件和账目,这与搜集患者的医疗记录相似。接下来,我们会进行现场的详细检查,以了解工程的实际状况。最终,基于审查结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从而得出了审计的结论。
在进行工程结算的过程中,政府的审计结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工程结算的核心是对工程项目的各种成本和费用进行详细核算,以确定工程的最终成本。政府的审计结论犹如裁判,负责判断工程的结算是否达到合理标准。如果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了如虚假报告造价、过度计算费用等问题,政府的审计结果将能有效地找出这些不合逻辑的环节。
从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政府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监控和保护机制。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而政府的审计结论则是对这些标准和规定实施状况的全面审查。例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是否根据市场价格合理地计算了材料费用,以及人工费用是否达到了行业的标准等问题,都可以通过政府的审计结果得到公正的评价。
总体而言,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政府审计的结论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和定位。它不仅是对工程结算合理性进行监管的主体,同时也是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和工程项目能够健康建设的关键力量。
对政府审计的结论进行可行性分析,作为工程结算的基础
在工程建设的领域内,政府审计的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这牵涉到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的兼容性,以及实际操作的各个方面。
从法律和法规的视角出发,支持将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的一方,认为政府审计是一种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政府不仅有权利,还有义务对公共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因为工程建设通常需要大量的公共资金注入。与此相关的审计法律规定授予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控和得出结论的权限,这些建议应对工程结算产生约束效果,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避免建设和施工单位之间可能的不正当或不正当的结算行为。例如,在某些由政府资助的大规模基础设施项目中,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审计流程得出的结论,可以被视为一种有力的监管工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性得到保障。
不过,那些反对的人也有他们的原因。工程结算本质上是一种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的民事活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高度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仅仅依赖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这可能会违反合同双方的共同意愿,并损害合同的精神价值。例如,在某些具有商业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已经明确规定了结算方法和计价标准等内容。如果政府审计的结论被强制干预,这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进一步观察审计准则与工程结算准则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士认为,审计准则与工程结算准则在多个层面上存在相似性。审计所关注的诸如工程成本和工程量等方面,也构成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核心因素。在一个理想的场景中,审计部门根据科学且合适的审计准则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真实地展现出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而为工程的结算过程提供坚实的支撑。例如,在某些由地方政府实施的工程造价审计项目中,审计准则和工程结算准则都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标准,这两套标准在数据处理和定价原则上存在很大的一致性。
然而,那些不持支持态度的人指出,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不同。在制定工程结算标准时,市场因素和施工工艺的独特性被给予了更多的考虑。审计的标准或许更偏向于对合规性的审查。例如,某些创新的建筑材料或特定的施工方法,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可能会根据市场价格和行业的常规来定价。但在审计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可能会受到质疑,从而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之间的不一致。
根据实际操作中的实例分析,存在一些成功的案例。在某些由政府主导的民生项目中,政府的审计结果被成功地用作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这些项目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它们的建设目标非常明确,资金来源相对单一,并且审计流程是透明和公正的。然而,也存在一些不成功的情况,某些工程项目因为审计周期过长,使得施工单位在资金回收方面遇到困难,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当审计的结论与工程结算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时,两者之间的冲突变得难以调和,有时甚至可能导致法律诉讼的发生。
总的来说,将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有其可行性的,但同时也存在许多挑战,这需要在法律法规、标准协调和实际操作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结论与建议:展望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领域的潜在应用
在之前对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之后,我们现在可以深入地讨论这一结论和提出的建议。
从法律和法规的视角出发,政府审计拥有其独特且严格的制度框架,但在工程结算方面也存在明确的标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两者之间确实有某种程度的交集,但也各有其特定的重点和侧重点。从审计标准和工程结算标准的兼容性角度来看,尽管某些方面是相似的,但在某些具体细节上仍然存在不同。观察实际操作中的案例,有时政府审计的结论能够与工程结算紧密结合,为结算工作提供稳固的支撑。但也存在某些情况,由于两者标准存在差异,直接使用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可能会让人觉得有些“勉强完成但不够完美。
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审计的结论不能被简单且无条件地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这就像是将不同大小的鞋子硬套在脚上,显然是不适当的。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可以被视为两种功能不同的工具,尽管它们的目标可能相似,但它们在工作方法和焦点上存在差异。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的审计结果能够被运用于工程的结算中呢?这完全取决于具体的状况。如果法律或法规中明确指出了两者可以相互连接的部分,那么这种方法就可以被实施。例如,在某些政府的重点项目中,只要有明确的规定指出审计的结论可以作为结算的参考,那么就可以按照这些规定来执行。另外,当审计的结论中的各种指标与工程结算的标准高度一致时,这些指标也可以被采纳。这就好比两个锁的钥匙可以相互兼容。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相关的制度?我们需要从几个不同的维度开始考虑。首先,我们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能仅仅粗略地描述审计与结算之间的联系,而应该像拼图游戏那样,将每一个小细节都逐一明确。以我之前参与的一个小型项目为例,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结算过程中对审计结果的应用感到困惑,这引发了大家之间的长时间争执和争论。接下来,为了确保审计标准与工程结算标准之间的一致性,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统一的沟通与协调体系。我们希望那些从事审计和工程结算的专业人士能够坐下来,深入地讨论,并清晰地指出那些可能导致分歧的问题。例如,在确定工程材料的价格时,双方的标准应尽量保持一致。最终,我们需要加大对审计员和工程结算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他们都能熟悉彼此的工作职责和准则。这就好比是两个来自不同门派的武林高手,只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招式,才能在工程结算这一重要战场上更有效地进行对决,并共同确保事情处理得当。
展望未来,政府审计的结论在工程结算领域的运用仍需走过漫长的道路。为了确保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们必须逐步完善制度和进行深入的情况分析,而不是在不适当的情况下随意介入或在适当的时机表现出不积极的态度。
案例解析:
在以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常以施工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结算,或者将行政审计作为“减价的审计”。
此行为损害了承包方及时、足额地获取工程款的权利。相关法律风险值得施工单位法务人员关注。
在近期审结的一起建工合同纠纷中案承包方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承包方并不认可,历经两审,被判败诉。
01、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19日,城建集团中标了启迪公司招标的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2016年9月20日,启迪公司(发包人)与城建集团(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估工程款金额28630263.8元。
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如下:
1.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报价,报价时不得以清单数量不准为由自行修订清单数量,不得进行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报价以审计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作为合同固定单价的依据。
2.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并于2018年1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关于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区级结算的评审报告》,审定工程金额为75795400元。
原告城建集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启迪公司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5550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启迪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金额如何确定。
02、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结算书系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计要求而提供,结算书首页中双方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结合上述结算书出具的背景,在启迪公司亦否认结算书金额为最终合意,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双方同意以结算书金额作为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出配合审计提交的结算书即为双方做出了结算金额最终确认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的双方应达成结算金额的一致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其次,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纳入审计范围(待被告补充文件证明),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亦未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属合法有效,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后,城建集团公司不认可审计结果,认为工期及工程量与实际不符,且单价调整亦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不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固定单价,但亦进一步明确该固定单价以审计确定的单价为最终依据,城建集团否认审计的工程量,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审计结论。
综上,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对城建集团的主张无法采信。启迪公司要求按照政府审计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
一、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1924685.94元;
二、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北京城建认为双方在结算书中盖章确认了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启迪公司基于政府要求进行审计不应适用于城建集团,城建集团并未同意委托审计亦未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且合同版本为启迪公司制作提供,审计结果中的工程量以及工期等内容不准确,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相违背,审计结果不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据此提出上诉。
03、二审法院认为
启迪公司就涉案工程接受城建集团投标后,双方依法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城建集团上诉主张该合同中关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约定系启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未进行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无效一节,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
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城建集团作为成立多年的专业施工单位,对于同类施工合同中涉及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了解,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约定,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按照政府评审报告确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维持。
城建集团上诉要求以其向政府提交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一节:
首先,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结算书产生的背景,是为配合审计而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结算金额最终达成协议;
其次,城建集团在二审中提交的其单方委托的土方工程评审报告,对于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与结算书载明金额亦存在较大差异。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应当以结算书金额认定工程结算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