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干完了却说分包合同违法!我如何才能主张自己的工程款啊?
时间: 2024-12-26 16:49:49
9437
3576


关于分包合同是否违法的判定准则和常见的情况
分包合同确实遵循了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如果稍有不慎,这份合同被认定为非法,那么问题将变得非常严重。我们需要深入地讨论一下,这个分包合同是否违法,我们应该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主体资格不符合的这一问题。这就像你需要参与一场专业篮球赛事,但如果你连最基础的球员资格都没有,那你绝对不能参与。在建筑领域中,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施工方需要拥有一级的建筑资格,但你所选择的分包商仅具备二级资质,这显然是主体资格不匹配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签署的分包合同,很可能是非法的。正如我之前遇到的一个项目,总包方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个小施工队,但后来发现这个施工队根本不具备承接该工程的资质,这使得这份合同突然出现了故障。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转包子包的违规次数。建筑项目绝不是一个可以轻易交易的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转包与分包行为都受到次数的约束。如果总包方将工程任务转包给一个分包商,然后这个分包商又将工作任务转包给另一个分包商,并进行逐级转包,那么这将是不合规的。这就像是一场接力比赛,规定只能传三次接力棒,但如果你传了五次,那绝对不是规则。《建筑法》中有明确的条文,明确禁止任何承包单位将其负责的所有建筑项目转包给其他人,也禁止承包单位将其负责的所有建筑项目拆分后,以分包的名义将其单独转包给其他人。在《民法典》里,也存在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性有关的规定。
不能确定工程费用所带来的困扰和影响
当分包合同被裁定为非法并不能获得那笔工程款项时,这种情况就如同一记沉重的锤子,让人感到头晕目眩,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潜在的后果就像潮水一样涌入。
首先,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资金不足无疑是一种致命的“束缚”。以我们这些从事工程工作的人为例,后续项目的成功实施需要资金支持。如果没有那笔工程费用,就如同汽车失去了燃油,完全无法启动。由于缺乏启动资金,新的项目无法进行,设备无法购买,材料也无法进口。我遇到了一位小型建筑业主,他原本已经达成了一个相当不错的项目协议,只是在等待这笔工程资金的周转。然而,由于分包合同的违法行为,资金未能如期到位,新的项目只能无奈地看着资金流走。除此之外,先前投入的资金也遭遇了失败,导致公司整体运营陷入了停滞。
再来讨论一下材料供应商所面临的压力。既然别人为你提供了所需的材料,你肯定是期待着收到款项。如果现在无法收回工程款项,应该用什么来支付给对方?供应商绝不会对你过于客气,每天的催款电话都让你心情烦躁。在严重的情况下,如果别人直接切断了你的供应链,你以后还打算如何继续经营?我曾经遭遇过这样的情况:一个供应商由于我们未能准时支付款项,直接将我们告上了法院,这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当我们面对法律诉讼时,由于分包合同的违法行为,我们这一方常常面临不利的处境。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和合同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合同被违反,许多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当法官进行案件裁决时,他肯定会考虑合同的合法性。这就像你在战场上发现自己的武器出了故障,如何才能取得胜利?
在这一行业中,声誉的损害是致命的。建筑业的规模如此之大,因此其内部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当众人得知你因违反合同而无法获得工程款项时,还有谁敢与你合作?未来若想寻找合作伙伴或承接项目,那难度甚至超过了攀登天堂。之前所建立的社交网络和资源,在这件事上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正如你在江湖之中,一旦名誉受损,还有谁会愿意与你成为亲如兄弟的朋友,共同冒险呢?因此,由于分包合同的非法行为,我们无法获得工程款,这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必须寻找解决方案。
如何有效地主张工程资金的策略和方式
面对分包合同违法的复杂局面,如果想要有效地主张工程款,就必须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多方面地采取行动,以找到那微小的生存机会。
在与发包方讨论这件事时,谈判的节奏必须非常严格和不能控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对方的“情绪”,探究他们为何迟迟不付款。是真的没有钱,还是对这个工程有任何看法?一旦了解了原因,我们就可以针对性地治疗。如果对方面临资金流动性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提出一个分期付款的解决方案,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他们的紧迫财务压力,还能逐渐将资金回收。在提出要求时,我们必须保持理性,不能因为狮子大口而让对方受到惊吓并逃走。打个比方,我们就像两名棋手在对弈,每一步都需要深思熟虑,让对方觉得我们既有诚意又有道理,这样谈判才会更有意义。
如果谈判这条道路无法顺利进行,那么法律途径将成为我们的“生命之锚”。如果选择仲裁,那么选择仲裁机构就像挑选珍贵的宝物,需要仔细挑选。各个仲裁机构的专业知识各不相同,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来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证据成为了我们的“隐秘武器”。所有的施工记录、合同文档以及往来交流的书信,都必须被妥善地收集起来。每一张证据都仿佛是战场上的一发子弹,数量越多,我们赢得比赛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走诉讼这条道路确实充满挑战,但只要做足了准备,总有可能迎来转机。从开始立案的那一刻起,就必须谨慎行事,并对整个过程有深入的了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重视程度极高,因此在收集证据方面绝不能有丝毫马虎。我曾经遇到过一个特定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找到了多年前的施工照片和会议纪要,再加上有力的证人证言,最终成功地说服了法官,获得了工程款项。
在我们的建筑行业中,实际上还存在一些非正式的惯例可以为我们提供帮助。例如,在行业的内部交流群中,应当适度地揭露那些故意拖欠工程款项的发包方。然而,在处理这件事时必须谨慎,以免损害他人的利益。此外,寻求行业协会的介入进行调解也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手段。行业协会犹如一位备受尊敬的长者,当他们介入调解时,可能会给发包方一些面子。总体来说,为了成功地收回这笔工程款项,我们必须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并综合运用多种策略,以便更有信心地取得成功。
案例解析:
鲁法案例【2024】364
违法分包人分包工程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拖欠工程款不给
该找谁要?
01、案情简介
A公司将单位扩建工程发包给B公司,2016年6月17日,B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为了减轻自己的资金压力,将承包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及部分零星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小甲,小甲按照要求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
由于A、B、C三公司未能及时完整支付工程款,导致小甲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小甲无奈将A、B、C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251077.48元。
A公司辩称,1.A公司与小甲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起诉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2.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B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且本案存在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事实,故不认可小甲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B公司、C公司未作实质性答辩。
02、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
1.能否认定小甲实际施工人身份;
2.工程款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义务,不得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交他人来完成。
本案中,B公司将承包的扩建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反了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故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C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小甲,该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但是小甲确实是实际施工了该扩建工程的部分项目,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小甲作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工程存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时,原则上,当事人应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与其相对的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甲与B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小甲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C公司将承包的扩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小甲,C公司与小甲才是合同的相对方,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小甲有权要求C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给付小甲工程款120万元及利息。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在建筑行业领域,实际施工人这一专业术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单位、工头等。
为避免实际施工人陷入“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以及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该条解释为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司法保护,让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适用上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从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而应限定“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不包含借用资质(俗称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因素考虑实际施工人:
第一,考虑投入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对工程项目有实际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材料、设备和劳力等。
第二,考虑工程情况。实际施工人所施工内容一般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实际施工部分工程时需要举证达到单项工程规模以上。
第三,考虑责任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包括施工技术人员指派、项目经理选任等。同时,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只有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才可获得工程价款。
对于借用资质(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很多情况下也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的主体,对于该部分主体权益的维护,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情况下,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均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因此,基于借用资质(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而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对方主张折价款。
分包合同确实遵循了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如果稍有不慎,这份合同被认定为非法,那么问题将变得非常严重。我们需要深入地讨论一下,这个分包合同是否违法,我们应该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主体资格不符合的这一问题。这就像你需要参与一场专业篮球赛事,但如果你连最基础的球员资格都没有,那你绝对不能参与。在建筑领域中,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施工方需要拥有一级的建筑资格,但你所选择的分包商仅具备二级资质,这显然是主体资格不匹配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签署的分包合同,很可能是非法的。正如我之前遇到的一个项目,总包方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个小施工队,但后来发现这个施工队根本不具备承接该工程的资质,这使得这份合同突然出现了故障。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转包子包的违规次数。建筑项目绝不是一个可以轻易交易的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转包与分包行为都受到次数的约束。如果总包方将工程任务转包给一个分包商,然后这个分包商又将工作任务转包给另一个分包商,并进行逐级转包,那么这将是不合规的。这就像是一场接力比赛,规定只能传三次接力棒,但如果你传了五次,那绝对不是规则。《建筑法》中有明确的条文,明确禁止任何承包单位将其负责的所有建筑项目转包给其他人,也禁止承包单位将其负责的所有建筑项目拆分后,以分包的名义将其单独转包给其他人。在《民法典》里,也存在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性有关的规定。
不能确定工程费用所带来的困扰和影响
当分包合同被裁定为非法并不能获得那笔工程款项时,这种情况就如同一记沉重的锤子,让人感到头晕目眩,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潜在的后果就像潮水一样涌入。
首先,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资金不足无疑是一种致命的“束缚”。以我们这些从事工程工作的人为例,后续项目的成功实施需要资金支持。如果没有那笔工程费用,就如同汽车失去了燃油,完全无法启动。由于缺乏启动资金,新的项目无法进行,设备无法购买,材料也无法进口。我遇到了一位小型建筑业主,他原本已经达成了一个相当不错的项目协议,只是在等待这笔工程资金的周转。然而,由于分包合同的违法行为,资金未能如期到位,新的项目只能无奈地看着资金流走。除此之外,先前投入的资金也遭遇了失败,导致公司整体运营陷入了停滞。
再来讨论一下材料供应商所面临的压力。既然别人为你提供了所需的材料,你肯定是期待着收到款项。如果现在无法收回工程款项,应该用什么来支付给对方?供应商绝不会对你过于客气,每天的催款电话都让你心情烦躁。在严重的情况下,如果别人直接切断了你的供应链,你以后还打算如何继续经营?我曾经遭遇过这样的情况:一个供应商由于我们未能准时支付款项,直接将我们告上了法院,这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当我们面对法律诉讼时,由于分包合同的违法行为,我们这一方常常面临不利的处境。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和合同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合同被违反,许多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当法官进行案件裁决时,他肯定会考虑合同的合法性。这就像你在战场上发现自己的武器出了故障,如何才能取得胜利?
在这一行业中,声誉的损害是致命的。建筑业的规模如此之大,因此其内部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当众人得知你因违反合同而无法获得工程款项时,还有谁敢与你合作?未来若想寻找合作伙伴或承接项目,那难度甚至超过了攀登天堂。之前所建立的社交网络和资源,在这件事上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正如你在江湖之中,一旦名誉受损,还有谁会愿意与你成为亲如兄弟的朋友,共同冒险呢?因此,由于分包合同的非法行为,我们无法获得工程款,这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必须寻找解决方案。
如何有效地主张工程资金的策略和方式
面对分包合同违法的复杂局面,如果想要有效地主张工程款,就必须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多方面地采取行动,以找到那微小的生存机会。
在与发包方讨论这件事时,谈判的节奏必须非常严格和不能控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对方的“情绪”,探究他们为何迟迟不付款。是真的没有钱,还是对这个工程有任何看法?一旦了解了原因,我们就可以针对性地治疗。如果对方面临资金流动性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提出一个分期付款的解决方案,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他们的紧迫财务压力,还能逐渐将资金回收。在提出要求时,我们必须保持理性,不能因为狮子大口而让对方受到惊吓并逃走。打个比方,我们就像两名棋手在对弈,每一步都需要深思熟虑,让对方觉得我们既有诚意又有道理,这样谈判才会更有意义。
如果谈判这条道路无法顺利进行,那么法律途径将成为我们的“生命之锚”。如果选择仲裁,那么选择仲裁机构就像挑选珍贵的宝物,需要仔细挑选。各个仲裁机构的专业知识各不相同,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来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证据成为了我们的“隐秘武器”。所有的施工记录、合同文档以及往来交流的书信,都必须被妥善地收集起来。每一张证据都仿佛是战场上的一发子弹,数量越多,我们赢得比赛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走诉讼这条道路确实充满挑战,但只要做足了准备,总有可能迎来转机。从开始立案的那一刻起,就必须谨慎行事,并对整个过程有深入的了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重视程度极高,因此在收集证据方面绝不能有丝毫马虎。我曾经遇到过一个特定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找到了多年前的施工照片和会议纪要,再加上有力的证人证言,最终成功地说服了法官,获得了工程款项。
在我们的建筑行业中,实际上还存在一些非正式的惯例可以为我们提供帮助。例如,在行业的内部交流群中,应当适度地揭露那些故意拖欠工程款项的发包方。然而,在处理这件事时必须谨慎,以免损害他人的利益。此外,寻求行业协会的介入进行调解也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手段。行业协会犹如一位备受尊敬的长者,当他们介入调解时,可能会给发包方一些面子。总体来说,为了成功地收回这笔工程款项,我们必须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并综合运用多种策略,以便更有信心地取得成功。
案例解析:
鲁法案例【2024】364
违法分包人分包工程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拖欠工程款不给
该找谁要?
01、案情简介
A公司将单位扩建工程发包给B公司,2016年6月17日,B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为了减轻自己的资金压力,将承包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及部分零星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小甲,小甲按照要求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
由于A、B、C三公司未能及时完整支付工程款,导致小甲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小甲无奈将A、B、C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251077.48元。
A公司辩称,1.A公司与小甲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起诉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2.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B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且本案存在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事实,故不认可小甲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B公司、C公司未作实质性答辩。
02、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
1.能否认定小甲实际施工人身份;
2.工程款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义务,不得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交他人来完成。
本案中,B公司将承包的扩建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反了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故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C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小甲,该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但是小甲确实是实际施工了该扩建工程的部分项目,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小甲作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工程存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时,原则上,当事人应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与其相对的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甲与B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小甲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C公司将承包的扩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小甲,C公司与小甲才是合同的相对方,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小甲有权要求C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给付小甲工程款120万元及利息。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在建筑行业领域,实际施工人这一专业术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单位、工头等。
为避免实际施工人陷入“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以及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该条解释为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司法保护,让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适用上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从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而应限定“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不包含借用资质(俗称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因素考虑实际施工人:
第一,考虑投入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对工程项目有实际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材料、设备和劳力等。
第二,考虑工程情况。实际施工人所施工内容一般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实际施工部分工程时需要举证达到单项工程规模以上。
第三,考虑责任情况。实际施工人一般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包括施工技术人员指派、项目经理选任等。同时,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只有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才可获得工程价款。
对于借用资质(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很多情况下也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的主体,对于该部分主体权益的维护,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情况下,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均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因此,基于借用资质(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而应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对方主张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