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郭铭芝律师免费提供解决方案,由退休建设工程领域法官带队帮您解决问题
郭铭芝律师,现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法学学士,从业十年间,对各类民商事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办理过各类型案件,积累丰富经验,并投身法律公益事业,参与过多次法律公益活动、社区普法活动等。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各类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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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讲解:分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债权债务该由谁承担?
2022年11月,陈某与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分公司向陈某提供网络设备及相应的技术服务,陈某支付设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合同签订后,陈某如期支付相关费用。
2023年6月,分公司与陈某达成《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提前终止服务,今后不再履行,退款方式为陈某邮寄退回第一批设备,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陈某退款10800元,陈某收到退款后,邮寄退回第二批设备,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尾款,共计退款金额为33200元。
2023年7月,陈某将第一批设备退回,分公司退还了陈某设备款10800元。2023年8月,陈某退回第二批设备,但分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尾款退还陈某。遂陈某将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退款尾款22400元。现已查明,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起诉前注销。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当分公司注销后,应由总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分公司所负有的民事义务。故陈某起诉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尾款2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责任需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不论分公司注销与否,分公司的相应民事责任都应当由其总公司予以负担,如发生民事纠纷,分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可以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注销则可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合同及终止合同,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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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